龙民发 [2016]7号
关于开展2015年度社会组织
年检工作的通知
市各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:
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《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》的规定。现将2015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年检范围:
2015年6月30日以前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。
二、年检时间:
2016年3月1日至5月31日。
三、年检内容:
1、社会组织遵守宪法和法律、法规情况;
2、社会组织依照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情况;
3、社会组织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履行成立登记、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手续等情况;
4、社会团体依照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,办理工商、税务登记、收费及使用票据情况;
5、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、经费收支、财务状况、资金来源和使用、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等情况;
6、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。
四、年检方法:
(一)审查资料
1、已填写的《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》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》一式两份(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,开户银行、帐号,机构代码证号要求准确无误);
2、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》副本(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,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);
3、2015年度工作总结和2016年度工作计划;
4、2015年会费备案表(会费收取标准文件及收费明细表、总额)复印件、2015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;
(五)法人代表、财务人员及其他专(兼)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。
(二)实地检查
1、听取年度工作情况汇报
2、检查财务帐目
3、与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代表座谈。
五、年检标准
年检评定分为“年检合格”“年检基本合格”和“年检不合格”
年检合格的标准:
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;
(二)依照章程开展活动,无违法违纪行为;
(三)财务制度健全,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;
(四)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;
(五)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、进行内部管理;
(六)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及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,认真落实各项工作;
(七)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。
年检基本合格、年检不合格的标准: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责令限期改正,情节轻微的,确定为“年检基本合格”;情节严重的,确定为“年检不合格”:
(一)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;
(二)经费不足难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;
(三)违反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;
(四)财务制度不健全,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;
(五)内部矛盾严重,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;
(六)违反有关规定,乱收会费的;
(七)无固定办公地点1年以上的;
(八)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的;
(九)无特殊情况,未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陈述报告、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的;
(十)年检中弄虚作假的;
(十一)受到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警告、停止活动处罚的;
(十二)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;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;侵占、私分、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、资助的;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、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、资助的;
(十三)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。
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通知所属社会组织按时参加年检,年检情况将在《龙井市社会组织网》上公告。
联系人:金相浩 3235051(办) 13944306778(手机)
六、年检地点
龙井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
龙井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地址:
龙井市海兰路政务大厅民政窗口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